温馨提示:这篇文章已超过979拥国内排名前三的搜索引擎市场,同时有着MAU超4亿的360浏览器
为了更好地说明问题,下图以刑事案件为例,对文义解释之外的解释方法在各种领域的表现进行梳理,破解其中隐含的方法适用密码。
(33)杨天宇:《礼记译注》(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24页。(34)陈宏谋:《分发在官法戒录檄》,魏源:《魏源全集》(第十四册),岳麓书社,2011年,第477页。
(44)陈寿:《三国志》(第一册),陈乃乾校点,中华书局,1959年,第94页。总之,如果从不正常的极端短视功利的视角看,则一切书本知识的学习、课堂学习的用处都是有限的,无论是学习人文知识还是学习专业知识。但即使如此,汉代百石小吏的俸禄最多够维持五口之家吃饭而已,其他各朝也好不到哪去,甚至有过吏无常禄、连工食银都要裁减的极端事例。无论如何,在日益分化和分工的社会,专业知识技能的学习和掌握对行政管理来说肯定是必要的,公域与私域、公德与私德之间的一定区分也是应该的。官僚在仕宦生涯中应当积极有为,敢于格君心之非(17),善于引其君以当道,志于仁(18),不计较个人名利得失,以可以托六尺之孤,可以寄百里之命,临大节而不可夺也(19)的社稷之臣自任,施行以德服人、以民为本的仁政。
由此,他们要求官僚绝对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即使法律有缺漏,也不可以自行补正,因为官僚有守法之责,无造法之权,以死守法者,有司也。这一方面使儒生官员心安理得地淡化专业精神,远离具体行政事务。论文大部分围绕《立法法》的相关概念和条文的具体阐释、修改和完善等问题展开。
即,由人民选出的代表所组成的代议机关来主导立法过程,是实现民主立法的内涵要义。从相关论著的主题来看,主要是涉及创建中国立法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立法的基本概念与原则、立法学体系的基本构成、立法权限划分等基础性问题。同年,周旺生在《法学评论》发表题为《论创建中国社会主义立法学》的论文。四、中国立法学研究的组织形式与学术载体 (一)中国立法学研究会及各省立法学研究会的活动 我国关于立法理论的研究是从立法实践的需求中生发和生长出来的,这从一开始便奠定了我国立法学研究事业的方向和基调,即最主要和最基本的任务是为立法实践服务,为进一步推动立法理论和实务工作的创新积极建言献策。
(23) 在立法学教材方面,新出版或再版了曾粤兴《立法学》(2014)、朱力宇《立法学》(2015)、杨临宏《立法学》(2016)、邓世豹《立法学》(2016)、徐向华《立法学教程》(2017)。在立法技术方面,由注重立法形式结构的立法规范技术向以立法实效评估为主要内容的立法评价技术的转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尽管制定了第一部宪法和一批重要法律、法令,但整个立法理论研究十分贫弱。可以说,立法学研究还远未达到未雨绸缪、高屋建瓴指引中国立法实践走向民主化、科学化与法治化的高度。这也意味着中国立法学研究有了一个标志性里程碑,进入了一个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三)从追仿型研究进路到自主型研究进路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立法学经历了一个由形而上的理论探讨、制度的宏观架构,转向更为具体、精细的中国特色立法实践问题,并由此实现从自主的制度建构向回应现实问题的提升。
2010年中国立法学研究会的成立推动了各地立法学研究会的建立。沈宗灵主编《法学基础理论》(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尤其是在2000年《立法法》颁布之后,立法学研究的重点从宏大叙事的制度架构转移到具体细微的立法程序与技术,从应然的西方立法原理转移到中国特色的本土问题。(32)周旺生:《法理学变革与立法学发展》(《九十年代我国法理学的展望》笔谈会),《中国法学》1991年第6期,第11-12页。
2012年第二届年会分别以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专家建议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建议稿研讨以及地方成功立法的实践与理念三个主题召开研讨。以此为基础,我们才能进一步拓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立法学的研究之路。
运用民主思维推进立法工作,必须实现有立法权的人大对于立法过程的主导。(22)立法之于全面依法治国的特殊重大意义得到全社会的普遍认可。
地方立法方面还出版了《海南十年立法实践与探索》(1998)。法治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和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是我国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25)习近平:《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0月27日),《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8日,第1版。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24)。(二)立法学论著与教科书的问世 20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立法问题渐渐进入中国法学学人的视野,立法学研究领域的论文与专著相继出现。对立法学研究的忽视,将导致令人遗憾和糟糕的立法局面——产生无效的、病态的立法,并伴随着各种不合人意和难以预料的结果,以至在许多国家,立法和法律已不再是解决贫穷与压迫问题的对策一部分,而成为问题的一部分。
(一)大立法时代亟须立法学研究的理论支撑 改革开放之初,为解决无法可依的历史性问题和尽快实现有法可依目标,中国立法得以全方位的姿态突飞猛进。从中国知网收录的论文来看,以设区的市立法为主题的论文已有336篇。
2015年第五届立法学年会以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深化司法改革与立法工作的对接为主题,同时围绕宪法实施的制度安排与创新、党领导立法、《立法法》修改后的地方立法、贯彻新《立法法》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完善与高效法治实施体系的衔接、立法民主性科学性与司法文明等分议题进行学术研讨。立法学者们也开始关注更为精细的立法语言与立法规范化问题,出版了陈炯《立法语言学导论》(2005)、周赟《立法用规范词研究》(2011)、苏小妹《两岸四地立法语言中的情态动词研究》(2012)、姜廷惠《立法语言的模糊性研究》(2013)、黄震云《立法语言学研究》(2013)、王压非《我国配套立法问题研究》(2014)、戈含峰《法律责任的立法研究》(2015)、董晓波《我国立法语言规范化研究》(2016)、张鹏《中国权力性条款立法规范化研究》(2016)。
研究立法问题,创建中国社会主义立法学……应成为法学研究领域重大的、亟待认真对待的新课题。20世纪80年代,法学类教科书中并没有独立的立法学学科名称和专门教材。
张文显主编的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法理学》把法的创制放在法的运行编,涉及法的创制的概念与立法体制、立法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立法程序与立法技术、法典编纂等方面的内容。然而,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尽管立法活动政治性非常强,但立法者掌握的丰富的理论知识和有效的立法技术,则是保证立法质量的重要因素。⑨就此,论文从加强立法资料收集整理、加强立法学研究队伍建设、编写立法学教材、重视立法管理工作研究等方面提出加强立法学研究的建议。(33)法理学偏重法的本质、内涵、价值与功能、发展规律的研究,立法学侧重研究法的外延、内部结构与外部形式、法律体系内部组织以及法从创制到生效的过程研究。
(17)石东坡:《论当代中国立法学学科建设问题》,《立法研究》(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41)为此,尽管特定时代背景之下的政治意志、政治目标和政党政策有着十分丰富的现实目标和价值追求,但将这些政治目标和价值预设转化为制度文本、上升为国家法律,并且以一种权威性、明确性、稳定性、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式加以表达和阐释,就必须借助于必要的立法理论、立法程序与立法技术来实现。
具体到中国,由于历史的安排,中国作为一个寻求迅速发展的第三世界国家和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面临着一个为地球上四分之一的人口塑造新的法律秩序的历史性任务。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修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吴大英在《政治学研究》上发表《加强立法学的研究是发展我国政治学的重要内容》一文,从发展中国政治学的角度提出加强立法学研究。该文提出,中国的社会、经济、政治现实要求大量立法,但又没有立法理论适应这一时代需求。
(二)立法学研究中心、立法研究所等立法学研究基地 随着立法学作为法学专门分支学科地位的确立,首先是北京大学法律系率先开设立法学课程,开始招收立法学硕士和博士研究生,还成立了北京大学立法学研究中心。(27)在中国这样一个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存在重大差异性的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要在治国理政过程中用好法治这个方式,必须在维护全国法制统一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立法的两个积极性,在维护法制统一和中央立法权威的基础之上,进一步下放地方立法权。尤其是进入21世纪之后,地方立法研究方面出版了大量的论著,几近占据《立法法》颁布之后全部立法学专著的近一半,内容涉及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划分、地方立法权范围、地方立法质量评估、地方立法协商、地方规范审查、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设区的市立法、区域立法等诸多方面。毕竟,国家正式的立法活动必须要在权威的法律文本指引下进行。
在立法技术方面,出版《立法效益研究》(2003)、《地方立法技术手册》(2004)、《立法语言学导论》(2005)、《完善地方立法立项与起草机制研究》(2007)、《行政立法成本分析与实证研究》(2008)、《地方立法框架下立法技术研究》(2009)、《地方立法后评估研究》(2010)、《立法过程中的利益衡量研究》(2010)、《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制度研究》(2011)、《地方立法质量跟踪评估制度研究》(2011)、《立法用规范词研究》(2011)等。学者们偏好法教义学的研究方法与思路。
只有中国立法学研究的充分展开与茁壮成长,当代中国特色的良法善治才有强大的理论指引与智慧源泉。立法调整社会的功能必须通过各种经济、政治和社会条件的共同作用来实现。
2015年,以进入新时代之后的立法体制改革为契机,我国对现行《立法法》进行第一次重大修改,赋予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就像工匠必须了解他所使用的木材性质和其工具的功能和局限一样,立法者也必须了解全部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即立法学。
发表评论